难以置信(入职培训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参
案例2021年2月22日,段某到某学校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期间需要考勤。培训第二天,段某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与该学校就赔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且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较大。该学校辩称,岗前培训阶段学校并未与段某建立劳动关系,段某遭遇意外事故受伤学校不应担责。经过仲裁及诉讼,段某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来源:中国法院网10月13日)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岗前培训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谓“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一般而言,用工之日就是劳动者根据录用通知书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安排到单位报到的那一天。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由此可见,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安排参加岗前培训也属于用工,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实践中,劳动者参加岗前培训是否应视为用工,需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双方是否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第二,双方是否形成用工关系,如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等。第三,劳动者的培训内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参加培训是否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后续工作任务。本案中,学校和段某均符合主体资格;段某根据学校的安排参加培训并接受学校的考勤管理,双方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段某接受培训是为了达到从事学校相关岗位的要求。因此,双方劳动关系自段某参加岗前培训之日起建立。
【来源:石家庄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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