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姐心语”为爱发“令”
感谢你们给了我儿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会好好教育孩子,让他走正道。这是未成年人张某某的父亲拿到《督促监护令》后,由衷表达对检察机关感谢之意的一幕。
为用心、用情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构建社会化综合保护体系,5月10日上午,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婷姐心语未检工作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针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向其家长发出《督促监护令》,责令家长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是该院依托婷姐心语未检工作室首次向涉罪未成年监护人发出的督促监护令。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中发现,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真诚悔罪,为了挽救迷途少年,依法对张某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官通过社会调查、走访了解,发现张某某平时跟随奶奶一起生活,父亲和继母长期在外务工,对张某某关爱较少,缺乏监管教育,导致张某某形成不良行为习惯,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为强化家庭教育职责,充分发挥家长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作用,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防线,该院在对张某某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宣告的同时,依法对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送达了《督促监护令》,要求张某某父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严加管教,同时给予更多的家庭关爱,积极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孩子树立法治意识和正确的是非观念。
下一步,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将依托婷姐心语未检工作室为平台,以推进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为契机,发挥《督促监护令》的积极作用,结合办案强化对监护权的监督,干预、督促、引导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打通家庭教育的最后一公里,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防线,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检 察 官 提 示
《督促监护令》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法 条 链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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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来源: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杨业豪 校对:王娅婷 审核:张晓峰
【来源:安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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